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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视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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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60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1日14:33:08 打印此页 关闭

大家好,这一期由我为大家分享弱视的诊断标准。

弱视的发病率约在2%~4%之间,中国是人口大国,弱视已经成为了危害儿童眼健康的重要疾病之一。

    近年来,国内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弱视的检出率明显高于预期以及国际同类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甚至有报告称我国的弱视检出率高达11.8%。部分研究结果显示4~6岁儿童弱视的检出率随年龄增大呈几何级数递减。弱视检出率高导致诊断扩大化,过度治疗现象严重冲击医疗规范和秩序,并造成巨额卫生资源浪费,给相关儿童和家庭带来负担,甚至伤害。所以,规范标准的弱视诊断是治疗弱视的第一步。


首先,我们先来一起了解一下弱视的定义,弱视是在视觉发育期,由于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形觉剥夺等(引起弱视的危险因素)异常视觉经验引起的单眼或双眼矫正视力低下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以上者,均列为弱视。也就是说,弱视的视力低下不能直接归因于眼病或眼部结构的异常,而是在视觉发育期由于以上几种原因,导致患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正常的视觉经验,病人的视觉中枢的功能发育存在缺陷。

我们以屈光性弱视(屈光不正性弱视、屈光参差性弱视)为例,当我们使用框架眼镜等光学手段对患者的屈光状态进行矫正后,患者获得的光学像是清晰的,但依然无法获得正常的视力,是因为患者的视觉中枢功能尚存在缺陷。

当然,受弱视影响,大部分弱视眼的对比敏感度和调节功能也都存在异常,且单眼弱视的病人其对侧眼也常常存在细微缺陷。

   

弱视诊断中除了引起弱视的危险因素外,矫正视力也是弱视诊断的重要标准。

弱视诊断的视力标准是最佳矫正视力低常或两只眼视力相差两行以上,学龄及以上者(7岁以上)一般情况下最佳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8为诊断为弱视的视力标准,但学龄前儿童(3-7岁)的视力发育尚未达到成人水平,应遵循以上规律。即3-5岁儿童视力的下限为0.5,当该年龄儿童矫正视力到达0.5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差距在两行以内,则不能诊断为弱视。6-7岁矫正视力下限为0.7。


讨论完引起弱视的危险因素与矫正视力后,我们再来说下弱视的发生与年龄。只有当引起弱视的危险因素发生在视觉系统的发育期内,才有可能引起弱视或弱视的复发。比如同样是外伤造成的白内障,发生在2岁和发生在12岁造成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在关键期内出现的弱视发病危险因素很容易导致弱视,哪怕短暂的单眼剥夺也能引发重度弱视。而在关键期后出现的危险因素引起弱视的概率则会大大减少。而美国眼科临床指南中也指出,在出生3个月内发生的形觉剥夺会导致严重的弱视且很难治愈、30个月内也会导致严重的弱视、而3岁后出现则不易导致生弱视。

而年龄不仅仅是导致发病的重要因素,在弱视的治疗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视觉系统发育规律与儿童的理解与配合程度,3-7岁是治疗弱视的黄金时期,而12岁以后弱视治疗的困难虽大大增加,但并不代表治疗完全无用。


引起弱视的危险因素主要分为四类,即弱视的病因学分类。当危险因素发生在视觉发育期时,尤其是关键期内,即很有可能引起弱视。

1.斜视。斜视患者双眼不能同时注视同一目标,双眼处于竞争状态进而产生病理性抑制,而不能交替注视的单眼斜视患者,其斜视眼的视觉信号长期被大脑屏蔽,导致斜视眼的废用,导致斜视性弱视。另外,斜视的病人可能伴有屈光参差,屈光不正度大的往往是斜视眼,有国外的学者称为混合性弱视。

2.屈光性弱视。屈光性弱视包括屈光不正性弱视和屈光参差性弱视。我国专家共识指出,双眼远视性球镜屈光度数相差1.50DS,或柱镜屈光度数相差1.00DC,屈光度数较高眼可形成的屈光参差性弱视。远视性屈光度数≥5.00DS、散光度数≥2.00DC,可增加产生屈光不正性弱视的危险性。而近视患者由于可看清近处物象,在视近时可获得相对正常的视觉经验,故双眼近视的患者发生弱视的概率较小。且高度、重度近视患者常存在眼底的病理性改变,故不宜草率诊断。

3.形觉剥夺。在视觉发育期内发生的屈光间质混浊、上睑下垂等也是弱视的危险因素,尤其要注意出生3个月内发生的形觉剥夺会导致严重的形觉剥夺性弱视且很难治愈,提示我们新生儿眼病筛查的重要性。

另外,弱视发病也包含一些其他的危险因素,包括妊娠期应用某些药物或患风疹、新生儿早产、低体重、缺氧史、发育迟缓等。弱视本身是发育性眼病,不涉及遗传,但导致弱视的危险因素却具有遗传倾向,如斜视、高度远视等。


临床工作中应避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诊断儿童弱视时,一定要首先进行系统检查,排除眼部器质性改变;同时,应发现导致弱视的相关因素,不能仅凭视力1个指标即诊断弱视;二是根据儿童视力发育规律,对于3-7岁儿童,诊断弱视时不宜以视力小于等于0.8作为依据,而应参考相应年龄的视力正常值下限。


案例一,屈光参差性弱视。存在弱视危险因素:较大的屈光参差,且屈光度较大的眼矫正视力低于年龄下限,无器质性改变。

案例二,屈光参差性弱视。单眼矫正视力符合年龄标准,但两眼矫正视力差距2行以上,且存在弱视危险因素:散光性屈光参差,散光较大的眼为弱视眼。

案例三,患者间歇性外斜视,但由于是间歇性斜视,一部分时间有双眼单视,足够给予正常的视觉经验,矫正视力正常,不考虑弱视,但可以列为观察随访对象,并根据其正位可控的时间、戴镜后改善情况、立体视等因素考虑选择最好的训练矫正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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